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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