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权取决于股票的类型和具体情况。通常对于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e被分配到个人账户的股份数额行使所有股东的权利。在非上市公司中,持股员工一般在涉及某些重大问题上,如公司资产的出让、公司清算等方面有投票权。在其他情况下,有关股东的投票权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受托人可以独立做决定,更多的情况是管理者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向受托人发出指令,或者受托人直接接受持股员工的意见。
股票“回购"。上市公司员工拥有的股票在退休后可以直接在股票市场上,以市场定价转让变现获得收入。而非上市公司一般也为员工提供一种“兑付权”,退出计划的员工通常有权将他的股份以公平的市场价值退回给公司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必须承担退出员工的股票回购义务。
一个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如果所有的参与者都拥有完全的股权,受托人将对信托基金进行清算,并分配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公司可以冻结员工持股计划,不再对计划投入新的赠与金,但继续保留信托基金和按原有计划应支付的收益,直至所有的员工最终都退出。另外,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转为其他形式的合法计划,如利润分享计划等.
美国的员工持股起源甚早,1842年法国巴黎复查奈斯油漆装潢公司老板艾融.洛克莱所提倡的工人退休及分红制,实际为员工持股及分红制度的开始。1916 年,法国的立法机构开始制定法律,奠定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基础。员工持股发端于法国,其后陆续传至英国、德国、日本和美国,并在美国发展成熟,尤其是经过凯尔索等人的推动,逐渐形成规范的员工持股制度及整套公开的操作程序,对现代公司的治理、经营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新经济时代的公司影响更甚。美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有对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又起到了推动和样板的作用。
员工持股计划兴起与发展
在美国,员工持股制度随着年金计划及利益分配计划的普及而发展起来。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税法可以给与员工持股计划以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国内税收法〉(IRC) 第421~425条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尤其是1974年的税法、员工退休收人保障法(ERISA)、1975 年减税法更是对员工持股做了特别的规定,从而使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越趋成熟,使员工持股制度得到了像企业年金- .样的地位。另- .方面,美国的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模范公司法》就承认公司有对员工实施利益分配计划、股份赠与计划、股票期权的权利,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员和一般员工。然后,州公司法也规定当董事会决定对员工贷款或为其保证金融上的援助以取得公司股份时,此种决定视为为公司之利益所为。目前,美国国会已颁布了近30部联邦法来支持和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50个州中大多数都颁布了员工持股的立法。至今,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被修改了15次,推动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